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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普格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5- 02 21: 17浏览次数:

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普格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普府办发〔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普格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普格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9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32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有关要求,我县启动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

按用水量计征,居民生活用水0.9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40元/吨、生产用水1.6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8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2.00元/吨。

二、计量办法

1.计算污水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自备用水的单位,由污水处理厂核定其用水量。

三、征收范围

在普格县域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由行业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普格县供排水公司代收,按月随水费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金额。自备用水的单位,按季度到污水处理厂缴交。

五、征收时间

污水处理费自2023年5月底抄见水量起执行。

六、资金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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