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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格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五道箐镇等乡镇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 03- 27 08: 49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案)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现将征收五道箐镇、螺髻山镇、大槽乡、荞窝镇、普基镇、花山镇、大坪乡等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

西昌至宁南高速公路工程(普格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五道箐镇古木洛村1组,特尔果村1组、2组、3组,特博波乌村1组、2组,采洛洛博村1组,螺髻山镇甲甲沟村1组、2组、3组,庙子湾村1组、2组、3组、4组、5组,德育村1组、2组、3组,马厂坪村4组,波洛坪村5组,大槽乡觉甘史村,荞窝镇荞窝社区3组、4组,施加村3组,洛哈村1组、2组、3组,云盘山村1组、2组、3组、5组,安木脚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普基镇向阳村1组、2组、3组、4组、5组,三坝村2组、4组、顺河村4组、6组,红军树村7组、9组,花山镇友谊村3组,建设村1组、2组、3组,联合村2组、7组、8组、9组,大坪乡。

(二)征地位置: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的界线为准。

(三)征收土地面积: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 173.2087公顷;征收国有面积约45.21公顷,具体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8〕46 号) 规定标准执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普格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昌至宁南高速公路(普格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普府发〔2022〕14号)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建(构)筑物、青苗、附着物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实地调查及相关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普格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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